令釋非屬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第 3 項所稱「投資」範疇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 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 資」範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一五六七一三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8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3015671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