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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28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22 條 (095.03.23)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5.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35161 號
  • 要  旨: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商辦理
    資金融通
    

    全文內容: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商
                  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證券商辦理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予登載,並於每月終
                  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15 期 1846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7 期 103-10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9 月號 第 5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351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