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金 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條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本會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三五四七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 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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