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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4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22 條 (095.03.23)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35161 號
  • 要  旨:
    開放外資得應交割之需,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
    

    全文內容: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金
                  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條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本會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三五四七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
                  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76 期 2621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10 期 102-10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11 月號 第 7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351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