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股票,嗣後該等股票終止上 市(櫃),自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之持股轉讓,得免向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持有前揭終止上市(櫃)股票,自終止上市(櫃) 之日起一年內之持有期間,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十七條規定,指定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 辦理前揭股票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 管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