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25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令,釋示證 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3 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 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 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請轉知各上市 、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8 月 25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5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034 號 全文內容: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 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 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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