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提升資訊透明度,本會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 三四二一七號令規範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 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其編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財務報表: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 二、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簡化揭露下列事項外,其揭露方式及內容應比照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得免揭露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公司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如與最近期年度財務報表相同,則重要會計 政策之彙總說明得以出具聲明之方式為之,惟對不同部分,仍應揭 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影響之金額;另公司應附註揭露納入編製合 併財務報表之個體。 (三)得免揭露所得稅、退休金之相關資訊及本期發生之用人、折舊、折 耗及攤銷費用依其功能別之彙總資訊。 (四)得免揭露重大交易事項、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等附表資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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