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64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
  • 要  旨:
    令釋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內容之規定
    

    全文內容:為提升資訊透明度,本會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
    三四二一七號令規範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
    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其編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財務報表: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二、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簡化揭露下列事項外,其揭露方式及內容應比照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得免揭露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公司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如與最近期年度財務報表相同,則重要會計
    政策之彙總說明得以出具聲明之方式為之,惟對不同部分,仍應揭
    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影響之金額;另公司應附註揭露納入編製合
    併財務報表之個體。
    (三)得免揭露所得稅、退休金之相關資訊及本期發生之用人、折舊、折
    耗及攤銷費用依其功能別之彙總資訊。
    (四)得免揭露重大交易事項、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等附表資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22 期 3489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12 期 77-7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