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補充規定之解釋函數則,自 104 年 1 月 1 日廢止
全文內容:一、廢止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四一四○ 號令、九十四年三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七一號令、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三一七號令、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四二九六號令、九十 六年七月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三四二一七號令、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五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四○二○號令、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九十七年十月二 十一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五三二七五號令、九十九年三月十五 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六三七○號令。 二、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 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 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 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 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 (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 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 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 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 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 (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 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 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 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 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八十八年八月六 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三○九七號函、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三三六七六號函、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 九)台財證(六)字第六九九五○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 )台財證(六)字第○○六一二三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 )台財證(一)字第一七四○七六號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 )台財證(六)字第一七四三三五號函、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 )台財證(六)字第一○三三六六號函、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九一 )台財證(六)字第○○一二四一號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 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一四五五四號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 財證六字第○九一○一四六○一八號函,本會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金 管證六字第○九四○○○一六六九號函,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金 管證審字第一○三○○四九八九五一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 止適用;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證期六字第○九五七○一 ○○二一八號函,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證期(審)字第一○三○ ○四九八九五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35 期 46222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金 管證六 0930154140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8 日金 管證六 0940001071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29 日金 管證六 0940001317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 27 日金 管證六 0940004296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9 日金 管證六 0960034217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金 管證六 0960064020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金 管證六 0960065898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金 管證六 0970053275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9.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3 月 15 日金 管證審 0990006370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