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 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 。 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 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 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三、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若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倘計算內含價值 所採用之公平價值與淨值有重大差異時,並應於附註說明其差異之原 因。 四、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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