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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22911C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28 條 (018.12.26)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57.04.30)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077.08.06)
  • 要  旨:
    有關公司有未確定事項存在,且足以影響盈餘之確定者,其辦理方式,應
    依本函規定方式處理,依避免公司就自行結算結果,任意發布發放配股配
    息之消息,而影響股價,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主    旨:為避免公司就自行結算結果,任意發布發放配股配息之消息,致影響股價
              及投資人權益,嗣後公司若有未確定事項存在,足以影響盈餘之確定者,
              應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78.4.3. 臺證(78)上字第一五八
                  一號函副本辦理。
              二、董事會擬議盈餘分配案時,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金額為準,且應了
                  解會計師所出具查核意見之實質內涵,若屬非無保留意見者,應先洽
                  請會計師確定對損益之影響數,必要時應由會計師會同專家鑑定,並
                  穩健評估可能調整盈餘之最大數額,該未確定之盈餘應暫緩分配。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