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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702052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32-1 條 (097.08.04)
  • 要  旨:
    自 97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3  日恢復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
    、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價格不得低於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
    券賣出或借券賣出除外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券
              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9  月 2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1933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不在此限。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