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為發行公司交付新股權利證書之起算日期規定。 一、查上市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增資發 行新股者,依「簡化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及上市審查處理原則」第二條 之規定,應於股東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十五天內發給新股權利 證書。上項規定期限之起算日期,為便於實施並免滋爭議起見,特釋 示如下: 1.上市發行公司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係於股東會前經主管機關核准,並 於股東會通過之日為除權基準日者,其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期限之起 算日期,即為股東會通過之當日。 2.上市發行公司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係於股東會後經主管機關核准,並 另定除權基準日者,其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期限之起算日期,為除權 基準日之當日。 二、通知知照。 三、副本抄呈經濟部,抄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希轉知證券 自營(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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