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訂本中心「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書」暨「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 等如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說 明:一、為落實實體公司債納入集保體系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業於 93 年 12 月 9 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 文,其中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增列「公司債發行前應與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簽訂合約書,同意提供發行資料及配合銷除前手辦理還本 付息等作業」。 二、為配合前項修正爰修訂「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書」暨「公司債櫃檯買 賣申報書」部分內容,發行公司向本中心申請公司債櫃檯買賣時,應 檢送之附件二,增列:「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函復該發行公司已完 成公司債發行資料登記之函文影本」;另增加副本收受者為台灣證券 集中保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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