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81)商字第 2348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公司法 第 315 條 (079.11.10)
  • 要  旨:
    公司撤銷證券業務改營業其他業務之釋疑

    全文內容:本案經洽准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1.12.1台財證 (二) 第802
             50號函釋:「本會81.9.26台財證 (二) 第70177號復貴部
             函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方可營業』;另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
             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之證券商應同時辦理解散』。證券商申報終止營業後
             ,如變更為非證券業務者,已非本會許可範圍。」又公司法第三一五條訂
             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是故,證券商依規定申報終止證券
             業務,並修正公司章程、變更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時,除其有證券商設置
             標準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公司法第三一五條各款情事之一,須予解散
             外,並無其他限制。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