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信託事業」適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
主 旨: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信託事業」適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六月六日中信銀 (83) 代發字第一五二三號函。 二 本案經洽准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一六二九六號 函略謂:「‥‥按現行銀行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係得 經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是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 指「信託事業」,即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在內。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