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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90)經商字第 09002037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3 條 (089.07.19)
  • 公司法 第 279 條 (089.11.15)
  • 要  旨: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買回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無公
    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乃在說明減資換發股票之程序,並保
              障股東權利所設。並基於財政部證期會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九○) 台財證
               (一) 第九八○三四號函略以:「…..查公司買回庫藏股辦理註銷時,係
              就買回之股份予以註銷,與為退還股款或彌補虧損而減少股份情形,未盡
              相同,且未經公司收買之股份並無需比例減少,相關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
              額並未受影響…」。是以,依前揭規定買回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則無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