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買回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無公 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乃在說明減資換發股票之程序,並保 障股東權利所設。並基於財政部證期會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九○) 台財證 (一) 第九八○三四號函略以:「…..查公司買回庫藏股辦理註銷時,係 就買回之股份予以註銷,與為退還股款或彌補虧損而減少股份情形,未盡 相同,且未經公司收買之股份並無需比例減少,相關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 額並未受影響…」。是以,依前揭規定買回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則無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