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非屬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之資本公積撥充資 本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受領贈與之所得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係指公司自身所受贈與而言。而因被轉投資公司受贈與資產,投資公司採 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尚非屬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者,自無第二百 四十一條之適用,惟經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准者 ,則從其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7 年 6 月 21 日經商字第 107024114 70 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