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全文內容:按本部受理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公司設立登記之申請實務上有 下列二種方式: 一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由信用合作社代表人申辦公司設 立登記者,其首屆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依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 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五四四一○號函規定以變更組織基準日為就任起 始日,目前僅有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此程序辦理。 二 以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四百十八條規定申辦 公司設立登記,而其董事監察人任期之起算日期,依本部六十八年八 月十四日商二五四七二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商八六二一九四八七 號函釋,除股東會決議定有起訖日期或自上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計 算者外,應自當選之日起計算,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均採 行此一方式。
第二則 全文內容:按本部受理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公司設立登記之申請實務上有 下列二種方式: 一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由信用合作社代表人申辦公司設 立登記者,其首屆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依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 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五四四一○號函規定以變更組織基準日為就任起 始日,目前僅有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此程序辦理。 二 以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四百十八條規定申辦 公司設立登記,而其董事監察人任期之起算日期,依本部六十八年八 月十四日商二五四七二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商八六二一九四八七 號函釋,除股東會決議定有起訖日期或自上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計 算者外,應自當選之日起計算,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均採 行此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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