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以公司名義背書支票是否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案經函准司法行政 部六一、一、一八臺六一函參○○四五七號函略以:「二、查票據之背書 ,為票據轉讓行為之一種,支票之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負票據法規定 之責任,與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 代負履行之情形有間,況依票據法第一四四條關於保證之規定,並不準用 於支票,則在支票之背書,更不牽涉保證之問題,故以公司名稱背書支票 ,似無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之可言。惟若以公司名義在支票上為民法 上之保證,該公司又非法律或章程規定為保證業務,雖不發生票據法上保 證之效力,仍生民法之保證之效力,自有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等由。本案應照司法行政部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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