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九○) 台財證 (一) 第 一○三一五九號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增加 資本額者,於尚未完成變更組織登記前即增資發行新股,致實收資本額達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是否應先行補辦公開發行乙節,衡酌此類公司仍為 有限公司,與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所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未 盡相符,且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必須檢附公司執照,如公司執照登記之公司名稱仍為 有限公司,亦影響申報書件記載事項之充分性,故要求公司先辦理公開發 行,實務上似有困難與爭議。至該公司已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嗣再 踐行增資發行新股,致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依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似宜先補辦公開發行」。請依該會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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