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一○○ ○四二四一號函釋 (如附件影本) 略以:「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四項規定,公司買回自己之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或轉讓予員工,應 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 應辦理變更登記。依上述規定,公司於買回庫藏股後未轉讓前,該股份仍 係存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依股東 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故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就 買回公司股份供尚未轉讓部分,於公司辦理減資時,庫藏股之股份既仍存 在,即應依比例銷除股份。」請依上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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