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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102214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7-1、168-1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91.06.12)
  • 要  旨:
    第一則
    公司法第一六八之一條規定之減資及增資案件應併案辦理
    
    第二則
    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一條所稱「公司」之對象釋疑
    

    第一則
    全文內容:按增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
              ,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
              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併案辦理。

    第二則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二者而言,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得依上述規定
              收買其發行之股份。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