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公司法第一六八之一條規定之減資及增資案件應併案辦理 第二則 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一條所稱「公司」之對象釋疑
第一則全文內容:按增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 ,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 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併案辦理。第二則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二者而言,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得依上述規定 收買其發行之股份。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