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銀行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轉投資之限制除銀行法有特別規定 者外,依經濟部函示,仍應受公司法第 13 條之規範
全文內容:按依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 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是以銀行之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轉投資之限制除銀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仍應受公司 法第十三條之規範,即「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 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 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四○%……」。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上冊) 第 1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