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函詢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八二) 碁管字第八二○二三號函。 二 按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限制公開發行具有優先 權利之特別股之情事時,僅能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由原有股東及 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之除外規定,採不公開發行之方 式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先為敘明。 三 又本案經洽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廿八日 (82) 台財證 (一)第二一九七四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限制公開發 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之規定,應係著眼於特別股多有優先發放股 息之條件規定,若其有未能償付股息之虞,即不宜公開發行,另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新股而可不 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請依上開 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