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證券商辦理推介業務及開放因特殊情況代為保管客戶存摺之處理方 式,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 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二 字第 0980014295 號函准予備查。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應先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除推介業務部分至遲應於 98 年 6 月 1 日開始執行外,因特殊情況代為保管客戶存摺之處理方式部分,應先 經董事會通過始得執行。 正 本:各證券商(含櫃檯買賣證券商、專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稽 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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