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賣出 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7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454 33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 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 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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