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附件一 )及修正「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二), 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一、旨揭「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為本公司本(98 )年 9 月 2 日公告之「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 查表」之附件,為配合其名稱,爰修正「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 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第二部分 19-1、19-2 兩項問題內所指「外國公 司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檢查事項表」為「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 保護事項檢查表」。 二、於本(98)年底前向本公司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公司章程 未及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所列「股東權 益保護事項」內下列事項修正完成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明(99)年 召開之股東會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該承諾 之內容: (一)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股東會應於取得主管機關召集許可後二日 內申報證券交易所同意(「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 查表」第 6 頁)。 (二)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第 21 頁)。 (三)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 項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者,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三以上之股東,得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並 得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26 頁)。 (四)監察人職權事項(第 27 至 28 頁)。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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