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之自行買賣及就所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避險買賣,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 權益之情事,並應配合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金管證券字○九八○○四一五七五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