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 ,亦即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098006593 2 號函。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函釋示:「按本會 95 年 8 月 23 日金管 證三字第 0950003988 號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 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 之股份」。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正源國際法律事 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託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託部)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監視部、交易部、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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