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964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0 條 (097.01.11)
  • 公司法 第 203、208 條 (098.05.27)
  • 要  旨: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擔任董事會主席。惟每屆第 1  次董
    事會,應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
    

    全文內容:每屆第 1  次董事會主席
              按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同
              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以,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自以董事長擔任董事
              會主席。同理,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 1  次
              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 1  次董事
              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因此
              ,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 1  人擔任該次董事會主席。又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證券
              交易法之授權命令)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
              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併為敘明。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