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條文第 33 條新增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得提供美元為擔保品,訂自本(99)年 8 月 2 日起正式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6 月 2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2576 9 號函暨本公司 99 年 6 月 8 日臺證結字第 0990300989 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借券人提供美元擔保品相關作業說明: (一)美元匯款方式:採行虛擬帳號進行匯款作業,借券人應利用現行新 臺幣匯款之同一組 0291 虛擬帳號(開戶時系統自動賦予),將美 元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以利本公司辨別匯款人之借券帳戶並 記錄匯入金額。美元擔保品以元為單位,每筆匯入金額不足 1 美 元部分本公司不予退還。 (二)本公司美元受款帳戶:借券人得自本公司以下銀行帳戶擇一辦理美 元匯款。受款帳戶資料說明如下: 1.帳戶一: (1)SWIFTCODE (銀行代號):UWCB (2)帳號:0291 虛擬帳號(即 0291xxxxxxx,共 11 位) (3)戶名:TAIWANSTOCKEXCH 2.帳戶二: (1)SWIFTCODE :CITI (2)帳號:777+0291 虛擬帳號(即 7770291xxxxxxx, 共 14 位 ) (3)戶名:TAIWANSTOCKEXCH (三)美元抵繳價值計算: 1.盤中抵繳價值:借券人於營業時間內提供美元為擔保品,或領回 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美元擔保品,其抵繳價值=美元金額前 一營業日收盤之大額美元買進匯率(新臺幣元以下捨去)。 2.收盤後洗價:於每日營業時間終了洗價時,美元之抵繳價值=美 元金額x當日下午 3 時之大額美元買進匯率(新臺幣元以下捨 去)。 3.以上美元匯率洽由國泰世華銀行提供,借券人可逕至該行網站查 詢,或經由證券商至本公司借券系統查詢。 (四)美元領回及匯還: 1.借券人提供之美元擔保品限以原幣別申請領回,不得要求兌換為 新臺幣。 2.借券人申請領回美元擔保品,應指定一組受款銀行帳戶,請其保 管銀行提供帳戶資料,經由證券商函報本公司,並於本公司借券 系統輸入該指定銀行帳戶資料(含 SWIFTCODE、帳號、戶名、國 別等匯款必要欄位),俾供本公司匯還美元。 (五)美元擔保品利息:本公司應支付借券人提供之美元擔保品利息,其 利率依本公司往來銀行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並四捨五入至 元。 二、修正條文詳細內容可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twse. com.tw/ch/products/SBL/SBL_law.php。(本公司首頁>產品與服務 >有價證券借貸>法規、公告、函令) 三、本公司並強化借券系統功能,訂自同日上線實施,併此公告。詳如下 列: (一)增加銀行保證查詢功能。 (二)議借交易成交申報無須輸入相對方委託序號。 (三)新借及續借之還券日期輸入 99999999 者,由系統設定為六個月還 券。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 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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