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所指之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之處分者,應 係指「解除職務」
全文內容:釋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有關受證券交易法 第 56 條之處分,為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之處分。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4 期 1923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8 期 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