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43-8 條 (099.11.24)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020013003 號 |
要 旨: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監、經理人或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10% 之股
東,依證券交易法轉讓所屬私募股票時,其受讓人為持股 100% 之子公司
外,亦含符合同法第 43 條之8 第 1 項第 1 款或至第 5 款規定者,
並須辦理股權申報 |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 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一)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之受讓人。 (二)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交付日起滿三年, 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私募股票」,其 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 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三)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讓人。 (四)符合本會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 八號令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 設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二、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七 ○○六九一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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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178 期29750-2975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10 期 107-10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1 月號第 3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70069169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20013003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