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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353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 條 (099.02.11)
  • 證券交易法 第 15 條 (099.11.24)
  • 要  旨:
    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事務範圍包含股東開戶、過戶、召開股東會、股
    利發放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  條規定辦理事項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資訊管理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05 期 3412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11 期 10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2 月號 第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