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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