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從事募集、發行等投資服務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 令之規範
主 旨: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 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 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副 本: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報 第 25 卷 1244 期 228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