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業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契約之審 核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暨配合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爰修改上 市相關書件共 12 項如說明,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之修正,爰修改上市相關書件,包括:股 票上市申請書附件第十五項之聲明書範本、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掛牌 )申報書、公司債上市申報書、轉換股票上市申報書、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外國股票上市契約、增發外國股票上市買賣申請(報)書、臺 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於總括申報預定發行期間再發行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報書、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共 11 項書件(附件一至 十一),俾利遵循。 二、另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七業明確界定與第五十三條之一之適用範圍 ,爰配合修改「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 上市申請書」(附件十二)。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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