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 二、證券商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 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應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扣除現金盈餘分配及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 金及法定盈餘公積發給之現金後試算之資本適足比率須達百分之二 百五十。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告均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 (三)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在查核 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 (四)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期貨交易 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五)發放後相關財務比率仍應符合本會相關規定,並不影響原證券業務 之正常運作。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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