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0677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9 條 (098.05.27)
  •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 (098.06.10)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原則,記載有
    關股東及股票事宜,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 169  條立法目的,在於記載有關股東及股票事宜,便利明瞭
              股東之情形及查考之用。此由該條文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
              項: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
              票者,其股票號數。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自明。至於證券交
              易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情形,按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基於
              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原則,仍依特別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