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原則,記載有 關股東及股票事宜,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 169 條立法目的,在於記載有關股東及股票事宜,便利明瞭 股東之情形及查考之用。此由該條文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 項: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 票者,其股票號數。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自明。至於證券交 易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情形,按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基於 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原則,仍依特別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