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10206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50025142 號
  • 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
  • 要  旨:
    本國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另開證券交易帳戶
    ,其帳戶編碼一律使用以「939」 為首三位,買賣造市者公司本身或關係
    企業以外之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及認購權證              

    主 旨:為本國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選擇權及
    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
    期貨之標的證券及認購(售)權證,但不得買賣造市者公司本身或公司法
    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
    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8 月 31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100
    36899 號令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即日起接受本國專營期貨自營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
    其帳戶編碼一律使用以「939」 為首三位,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檢
    查碼之帳號「939XXX-X」,限於一家證券商(含總、分公司)僅開一
    戶。
    三、兼營期貨自營商或專營期貨自營商兼營證券自營則得於證券自營部門
    中以另設分戶之方式開立,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戶號為「888888-2」之
    帳號。
    四、兼營期貨自營商若為進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
    ,得於其他證券經紀商開立戶號為「939XXX-X」之帳號,並限於一家
    證券商(含總、分公司)開一戶。
    五、兼營期貨自營商已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者,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撥券供其期貨部門申報賣出標的證券(限使用
    「888888-2」帳號申報賣出),惟不得向其他開辦該項業務之證券商
    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六、前本公司 100 年 6 月 9 日臺證交字第 1000203809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臺證交字第 1000203809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臺證交字第 1050025142 號函,說明四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