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定
主 旨: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本公司「辦理 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 20 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51606 號 函。公告事項: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 定標準及作業程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 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 準及作業程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有價證券 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後相關配合作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 融資融券業務淨值相關額度控管作業要點」、「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 業接受委託人申請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作業要點」、「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及「信用交易資 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廢止。 二、本公司 82 年 8 月 30 日台證(82)稽字第 15610 號函有關自辦 融資融券證券商之規範部分、98 年 12 月 3 日臺證交字第 09800 30793 號公告、101 年 9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10206400 號函說 明四、104 年 6 月 15 日臺證交字第 1040011114 號函有關自辦融 資融券證券商之規範部分及 104 年 6 月 23 日臺證交字第 10402 0396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82 年 8 月 30 日 (82)台證稽字第 15610 號函,有關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之規範部分 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證交字第 0980030793 號公告,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10206400 號函,說明四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證交字第 1040011114 號函,有關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之規範部分 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證交字第 1040203968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