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40011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50025142 號
  • 要  旨:
    配合鬆綁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公告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並
    增加聯合徵信系統投資人總授信額度揭露之級距為 15 級,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實施
    

    主 旨:因應鬆綁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公告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並
    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
    2 條(附件 1)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申請表」(附件 2),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12198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
    (一)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應訂定客戶融資融券額度管理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亦應訂
    定下列第 4 點客戶額度取得方式:
    1.個別客戶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
    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客戶融通
    資金或證券之總額,分別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
    別客戶之融資融券額度倘達新臺幣 3 億元或證券商淨值百分之
    一取其較高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2.個別客戶持有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
    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
    3.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
    客戶之融資融券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4.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客戶取得融券券源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
    中由單一客戶使用,如為本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進行額度分配之有價證券,更應特別注意辦理。
    (二)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
    1.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評估個別客戶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
    ,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關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客戶之
    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例如代理買賣等),基於授信風險考量,
    應就屬關聯戶客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2.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前
    揭關聯戶情形,應即通報簽約之證券金融公司。
    3.本項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規定,適用於已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
    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客戶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
    戶等異動,仍須就客戶與其關聯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三、旨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僅適用於已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
    、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
    四、為使證券商查詢投資人總授信額度資訊更為精確,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增加「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中所揭露之投資人市場總授
    信額度級距,由原 10 級增加為 15 級(附件 3)。
    五、請各證券商加強宣導,並請多利用本公司於官網(www.twse.com.tw
    )設置之本案宣導專區。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
    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
    單位(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代開戶卡).DOC
  • 聯合徵信系統增加投資人總授信額度揭露之級距.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臺證交字第 1050025142 號函有關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之規範部分自
      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