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鬆綁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公告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並 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 2 條(附件 1)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 帳戶申請表」(附件 2),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12198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 (一)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應訂定客戶融資融券額度管理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亦應訂 定下列第 4 點客戶額度取得方式: 1.個別客戶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 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客戶融通 資金或證券之總額,分別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 別客戶之融資融券額度倘達新臺幣 3 億元或證券商淨值百分之 一取其較高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2.個別客戶持有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 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 3.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 客戶之融資融券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4.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客戶取得融券券源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 中由單一客戶使用,如為本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進行額度分配之有價證券,更應特別注意辦理。 (二)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 1.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評估個別客戶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 ,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關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客戶之 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例如代理買賣等),基於授信風險考量, 應就屬關聯戶客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2.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前 揭關聯戶情形,應即通報簽約之證券金融公司。 3.本項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規定,適用於已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 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客戶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 戶等異動,仍須就客戶與其關聯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三、旨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僅適用於已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 、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 四、為使證券商查詢投資人總授信額度資訊更為精確,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增加「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中所揭露之投資人市場總授 信額度級距,由原 10 級增加為 15 級(附件 3)。 五、請各證券商加強宣導,並請多利用本公司於官網(www.twse.com.tw )設置之本案宣導專區。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 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 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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