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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稽字第 1020501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101.08.01)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40500565 號
  • 要  旨:
    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修正「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之酬金規定為「最近
    年度稅後虧損者」
    

    主    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
              券商在臺分公司)自申報 101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
              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請  查照。
    說    明:配合主管機關 100  年 8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00038740 號令修正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證券商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規定由「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
              損者」,並為強化公司治理,自 101  年度財務報告起實施。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證輔字第 10405005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