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6 月 21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20023845 號函略以:「委託書制度係為便利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而設;所謂徵求委託書,依公開發行公司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稱委託書規則)第 3 條規定,係 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 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另依委 託書規則第 5 條、第 6 條規定,持有公司一定股數之股東,及信 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皆可為徵求人。徵求委託書目的係代理股東出 席股東會,與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係屬二事。」。 二、又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規定,具有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者,為董 事會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係鑒於董事會 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股東為出資者,故賦予提名權。公開徵求人僅 為召開股東會時代理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人,與出資之股東,尚屬有間 ,自無法賦予董事候選人提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