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 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 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說 明:公益信託之委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受託人係依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 指示執行股票買賣,若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公司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受託人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 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 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亦應依同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申報與公告。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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