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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20038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6566 號
  • 要  旨:
    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證券商得於境內
    與專業投資機構於櫃檯買賣未掛牌外幣計價債券。但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
    之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指定得為櫃檯
                  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下:
              (一)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
              (二)證券商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
                    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得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櫃檯買賣,
                    惟交易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八○○五六七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3 期 3748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11 期 第 7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2 月號 第 51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金
      管證券字第 098005678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2656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