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或 272 條規定,以所持有 之所屬公司股票抵繳股款,而受讓公司為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 所受讓之抵繳股份是否有證交法第 157 條歸入權「取得」之適用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9 年 3 月 17 日臺證監字第 099 0400687 號函辦理。 二、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或第 272 條規定抵繳股款轉讓持股,而 受讓公司為內部人利用其名義而持有其所受讓之抵繳股份者,該抵繳 取得之股份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正 本:臺○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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