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059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5 條 (102.12.30)
  • 相關函釋:
  • (84)台財證(二)字第 02708 號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為海外子公司為保證或擔保之解釋函一則,自 103  年 6  月
    18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七
              ○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2 卷 7 期 83-8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1 月 30 日台財證
      (二)字第 02708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