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內部人將所持有未上市普通股(特別股轉換)轉讓予特定人之資 格條件疑義
主 旨:有關所詢上市公司內部人擬將所持有未上市普通股(特別股轉換)轉讓予 特定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103 年 8 月 13 日中信銀代理 字第 103203488 號函辦理。 二、按 92 年 3 月 4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846 號令規定,上 市(櫃)公司內部人持有限制上市(櫃)買賣之增資新股,依證券交 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方式轉讓予特定人時,該 特定人之條件可一併適用 89 年 4 月 11 日(89)台財證(三)字 第 112118 號函說明第一項第一款之公開發行股票之特定人範圍。 三、所詢上市公司內部人擬將所持有未上市普通股(特別股轉換)轉讓予 特定人,該特定人之資格條件得適用前開 92 年令規定。正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