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本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作 業程序」及相關申報書件暨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 市申請書如附件,並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說 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 38759 號函准予備查。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 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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