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之最高融券限額之實施日 期為 103 年 11 月 3 日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證交字第 10300210201 號函, 實施日期自 103 年 11 月 10 日提前為 103 年 11 月 3 日,請 查 照。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298 01 號令辦理。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 部、秘書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證交字第 10300210201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證交字第 1040203968 號函,自 104 年 6 月 29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