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並自 104 年 1 月 16 日起 實施
主 旨:檢送本公司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如附件,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 查照。正 本:各第一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 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 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31703345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臺證上二字第1051701091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 報書」。